为全面贯彻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精神,推进我省社会教育事业的内涵发展,根据我省社会教育实际,结合江苏开放大学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为目标,推动社区教育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前行,不断开创我省社会教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要遵循社会教育的发展规律,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创新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实践研究。
第三条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面向江苏开放大学系统及江苏省社会教育五级体系,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和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开放大学领导下,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全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社会教育的研究改革。
第五条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指办)具体承担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组织、管理、验收、推广;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组织并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开展全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评优表彰活动;组织社会教育的工作动态和信息交流等。
第六条为了更好地履行江苏省委、省政府赋予江苏开放大学在江苏社会教育领域的领军责任,本着分层管理的原则,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两级管理体制。省社指办(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负责规划课题的宏观管理,各设区市开放大学负责管理所在市各级开放大学、社区大学、社区培训学院及社区教育中心承担的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课题类别与申报
第七条 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将设置攻关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立项课题四类。省社指办根据我省社会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可调整课题类别。
第八条 课题申报要求:
1.省社指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教育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为准。
2.对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江苏开放大学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省社指办作为攻关课题或委托课题组织开展研究。
3.江苏社区教育工作从业人员均可申报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
4.课题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具备社会教育工作的经历。立项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攻关课题、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的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如无相应职称、职务,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
5.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鼓励跨行业、跨单位的合作研究,每个课题组原则上可确定1-2名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总数不超过10人。课题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次限报一项。非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课题不能超过两项。有2项在研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能作为新课题的负责人参加申报。
6. 课题申报者根据通知登录“江苏学习在线”或“江苏开放大学”网站下载《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申报书》及相关活页。课题申报人所在大市开放大学对申报人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后,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报书》等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至省社指办(江苏开放大学社教处),申报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省社指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咨询)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咨询)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条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一般包括资格审查、匿名评审、专家复评、公示、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一条 如项目的初评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则另提请专家进入复评程序。专家复评实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为拟立项课题,提交省社指中心复核。
第十二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所有课题申报评审结果通过“江苏学习在线”或“江苏开放大学”网站予以公示。最终评审结果由省社指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设区市开放大学。
第十三条 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初评或专家复评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撤消评审专家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开题报告书》,按照《开题报告书》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省社指中心以《开题报告书》作为课题跟踪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分级管理。重点(及以上)课题由省社指办直接管理,其他课题由各设区市开放大学组织管理并将结果报省社指办备案。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省社指办和设区市开放大学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期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等。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
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暂停、撤销立项等处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对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进行变更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设区市开放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指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省社指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以及撤销项目并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参照江苏开放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经费的50%,结项后再拨付其余的50%。
第十八条 2017年以前的课题,按原有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课题使用经费管理:
1.科研管理费:各市级开放大学提取科研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视各地组织开展研究的情况,省社指中心将组织评选若干“江苏社会教育科研组织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其经费纳入科研奖励经费管理。
2.专家评审费:指在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用。专家评审费标准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外请专家按600—800元/次标准执行,校内专家比照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如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而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终止的课题,需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由设区市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并报省社指办备案。并按照课题研究进度,上缴未支付的课题经费。
第七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社指办组织开展结题项目等次和优秀组织奖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研究(咨询)报告,一般要求全文2万字以上,辅证材料不少于3件(其中论文1篇以上);系列论文,要求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紧密相关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总字数不少于15000字;专著,一般要求8万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发表时必须注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咨询)报告的,未经省社指办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的,出版时不能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研究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指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字样的,省社指办不接受课题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攻关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由省社指中心统一负责。其他课题由各设区市开放大学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市级社指中心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社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课题鉴定实行回避制度。课题组成员不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
1.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指办颁发《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2.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指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指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但不再给予课题奖励;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3.对于“暂缓结项”课题,二次审核不能通过者,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在厅局级评奖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可参与课题奖励评比。
第二十九条 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课题,其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课题组成员两年内不能申报省社会教育研究课题。
第三十条 省社指中心将不定期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适时组织科研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开展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并实行奖励;对于组织有力、课题完成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在后续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将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成果推介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接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指办对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起实施,本办法由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负责释。原2010年印发的《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开放大学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